Monday, July 11, 2011

傳播文化所帶來的影響 - 權衡輕重

有關強制安裝綠壩的事件,大多數網民最關心的就是它會否侵犯個人知情權的自由。當中談及的自由,究竟是甚麼一回事?我們曾思考到,假若自由處於一個至高無上的位置時,會否凌駕了其他更重要的價值,而無法伸張真正的自由?

我們參考十九世紀英國自由主義的大宗師密爾,提出了「不可傷害他人」和「不可無理地冒犯他人」的兩個原則。 假使我們用這些原則來規範人的自由的話,在「個人自由」與「不冒犯他人」的兩者間,該如何取捨或達致一個平衡的狀態呢?若把這兩者放在一個道德的天秤上,我們又該怎樣去權衡輕重,拿捏一把大眾較能接受的尺度,而又不失它的精神?密爾在書中舉出了以下情況,給我們思量:

(1) 當冒犯的嚴重程度高,而行為的合理成分卻甚低時(如在公眾場合展示色情猥褻照片,在電台電視口沫橫飛講粗言穢言等),一般人便會同意法律或公眾介入,限制該行動的自由。就如去年藝人陳冠希的淫照事件,在未獲得當事人同意而將其私人情慾的照片上載至網上,是屬冒犯他人私生活的自由權利,是嚴重侵犯人權的網上欺凌。至於綠壩事件,雖不至此等層級,但其軟件的設計,卻是盜用他人版權而企圖獲取經濟利益,這種做法也等同是侵犯別人的權利與自由,無法得到大眾的認同,社會法律亦不能容忍這種情況的發生。

(2) 當冒犯的嚴重性甚低,而行為的合理成分甚高(如電視節目為著教育的需要而有些令人不安的鏡頭,及在鬧市遊行請願等),我們便會同意要尊重這種自由,不容公眾或法律介入,而且應理性地正視這種自由的聲音或傳播媒體的手法。

縱使上述的說法仍有許多不明朗的灰色地帶,然而卻可讓人在理解媒體自由真像的情況時,予以參考。



註:羅秉祥著:《自由社會的道德底線》。香港:基道,初版5/97,三版10/00。頁12、4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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